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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不包括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
假币收缴,是指现金从业人员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包括自助设备发现可疑币后的处置及相关假币收缴。
现金从业人员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条所称分公司对外公告的产品信息和披露服务信息的内容与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的内容相冲突时以方公司披露内容为准。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条所称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分公司通过官方公众服务号、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保单查询、咨询和投诉、理赔、保全、健康管理服务等客户服务。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所称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根据要求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第二条所称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中介合作机构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称在合作期间内,专业中介合作机构应按照签约协议规定履行职责,对于在评估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应及时优化整改,如不配合或整改不及时,公司可以通过限制合作产品、合作区域等方式进行处罚,情况恶劣的可以直接解除合作关系。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称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加强销售管理,充分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优化销售流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