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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五十七条 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邮政储蓄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五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修改账户信息、销户等业务时,柜员确认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可以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五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修改账户信息、销户等业务时,柜员确认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不得为客户办理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五十条 客户可在全国任一网点查询其名下Ⅰ类户与Ⅱ类户、Ⅲ类户的绑定关系。未持存款凭证的,应由客户本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凭密码办理,不允许代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八条 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七条 Ⅱ类户办理投资理财、发放贷款、贷款还款及绑定账户间互转不受上述累计金额限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 本网点员工及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人员,不得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三条 客户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国任一营业机构办理Ⅰ类户、有实体介质的Ⅱ类户和无实体介质的Ⅱ、Ⅲ类户的开立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我行Ⅱ、Ⅲ类户可绑定多个他行Ⅰ类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我行同一个Ⅰ类户能同时绑定多个Ⅱ、Ⅲ类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