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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中,邮政企业不用负责对申请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业年限、用工性质、个人征信、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违法犯罪及违规违纪处分等情况进行审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中,邮政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考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6号)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客群,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加强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管理,强化风险提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6号)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过往达成情况、风险状况、信息披露、市场反馈等因素,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使用合作机构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者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的,应当明示产品成立时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6号)第四十一条 通过官方网站及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地记录宣传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反馈和确认等重点销售环节,实现关键环节可回溯、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6号)第四十九条 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加强客户服务。客户要求了解代销产品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告知合作机构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合作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6号)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升客户信息保护工作规范性,落实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合理收集、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客户信息。确需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目方式征得客户口头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通过合同或者协议要求合作机构履行客户信息保护义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6号)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代销业务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6号)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6号)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核,不得考核销售业绩指标,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