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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邮政企业停止其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的,邮政企业不用终止该人员任职资格
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邮储银行应撤销已作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邮政企业应当在期限内选聘通过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正式任职。
代理营业机构出现负责人临时缺位时,邮政企业可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代为履职人员不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持有负责人任职资格证书条件以外的其他各项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
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可以兼任其他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中,邮储银行代理金融管理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将未通过情况通知员工本人;对于审核通过的,将审核通过情况向该代理营业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分局或所在城市金融监督管理分局报告,向邮政企业出具核准并完成监管报告的告知文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中,邮政企业不用负责对申请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业年限、用工性质、个人征信、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违法犯罪及违规违纪处分等情况进行审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中,邮政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考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6号)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客群,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加强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管理,强化风险提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6号)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过往达成情况、风险状况、信息披露、市场反馈等因素,不得简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使用合作机构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者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的,应当明示产品成立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