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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载明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和二维码。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A3规格,载明了许可的主要信息,多用于();副本为A4规格,便于携带,载明了许可的详细信息,多用于监督检查和日常查看。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许可的主要风险点:(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现场核查问题整改,或未按规定将整改情况书面向日常监管部门报告。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当场作出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现场核查结论分为通过现场核查和未通过现场核查。(),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经材料审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文字内容进行核实的,将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产品信息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备注的填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应在相应品种明细后注明。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审查细则等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应当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应提交生产地址名称管理部门,如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地名办等出具的地址名称来源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