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推荐题库-试题通 AI智能整理导入题库-试题通
×
首页 题库中心 这是我的期末作业 题目详情
CB0673B0F3900001DBC2741017B0F4A0
这是我的期末作业
186
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同时又与乙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作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债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双方关于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不发生相应效力
B
乙可以请求拍卖房屋而从中优先受偿
C
抵押合同因属虚假行为而无效
D
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区分原则、流押条款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流押(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抵押权(质押权)作为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质权人)一般不以取得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为目的。法律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民法典》第401条并未直接规定流押(质)条款的效力,但从条文表述看,流押(质)条款仍然是无效的(亦可以说不发生影响的效力),因为如果流押(质)条款是有效的,抵押权人(质权人)就可直接根据约定享有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从解释论上说,应当认为无效的流押(质)条款已经转化为有效的清算型担保。本题中,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债权人)乙与抵押人甲在房屋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乙(抵押权人/债权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典型的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是,双方作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债权人)乙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故A、B项说法均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215条可知,本题中,双方关于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不发生相应效力,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完全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因此,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题目纠错
这是我的期末作业

扫码进入小程序
随时随地练习

关闭登录弹窗
专为自学备考人员打造
勾选图标
自助导入本地题库
勾选图标
多种刷题考试模式
勾选图标
本地离线答题搜题
勾选图标
扫码考试方便快捷
勾选图标
海量试题每日更新
波浪装饰图
欢迎登录试题通
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扫码登陆
APP图标
使用APP登录
微信图标
使用微信登录
试题通小程序二维码
联系电话:
400-660-3606
试题通企业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