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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运〔1999〕103号)第90条规定:设备运行虽已达到大修年限,但经试验鉴定确认质量良好时,经<--NRC-->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可适当延长大修周期。
专用供电设备洞室防护门及其附属设施应纳入<--NRC-->计划,每年维修不少于<--NRC-->次。
专用供电设备洞室防护门管理的供电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建立管理台账,注明<--NRC-->,指定人员每月对洞室防护门进行<--NRC-->进入隧道巡视检查。
供电单位在天窗时间内需通过隧道进入设备洞室内检查、作业,必须提前上报天窗施工(维修)计划,凭集团公司下达的<--NRC-->,在<--NRC-->办理登记手续,经确认调度命令封锁的<--NRC-->方可进入。
一般情况下,开启隧道洞室防护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NRC-->。
按规定安装的隧道专用供电设备洞室防护门以<--NRC-->为定位,不使用时应牢靠固定并予以<--NRC-->。防护门应设置为镶嵌轨道张拉式栅栏门或<--NRC-->栅栏门,强度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新建铁路隧道专用供电设备洞室需要装防护门的,由<--NRC-->负责安装,<--NRC-->负责组织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对多个设备管理单位共用的隧道专用设备洞室防护门,凡通信设备(含地方单位通信设备)与其他设备共用的,由<--NRC-->负责管理,供电设备与工务设备共用时,由<--NRC-->负责管理。
对多个设备管理单位共用的隧道专用设备洞室防护门,供电设备与工务设备共用时,由<--NRC-->负责管理。
按照“<--NRC-->”的原则,供电专用隧道设备洞室防护门由供电单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