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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编者注: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第五十一条(编制注: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 )、( )或者( )处分。( )
119.《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 )、( )( )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118、《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 )、( )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117、《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 )、( )及其( )和( )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116、《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以( )、( )、( )等名义变相送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115、《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对党员“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 )直至( )处分。( )
114、《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脱离( ),不作深入( ),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113、《条例》第三十条(总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部分)明确,“党员有( )或者( )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12、《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 )或者(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111、《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者(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