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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 ()
8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8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可以收费。 ()
8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 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的相关机构负责。 ()
80.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无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7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78.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
77.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 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76.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 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75.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 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