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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GB/T 1.1-2020,总体要求这一要素用来规定涉及整体标准或随后多个要素均需要规定的要求。标准中如果涉及了总体要求,宜设置总体要求,应使用要求型条款。
依据 GB/T 1.1--2020,总体原则这一要素用来规定为达到编制目的需要依据的方向性的总框架或准则。标准中如果涉及了总体原则/总则/原则,宜设置总体原则/总则原则,应使用要求型条款。
依据GB/T 1.1-2020,对于系统标准,系统构成这一要素是必备的。该要素用来确立构成系统的分系统,或进一步的组成单元。系统标准的核心技术要素将包含针对分系统或组成单元作出规定的内容。
GB/T 1.1-2020 规定,抄录其他文件中的术语条目,应在抄录的术语条目之下准确地标明来源,具体方法为:[来源:文件编号(注日期),条目编号]。当需要改写所抄录的术语条目中的定义时,应在标明来源处予以指明,具体方法为:[来源:文件编号(注日期),条目编号,有修改]。
依据 GB/T 1.1-2020,标准正文第3章“术语和定义”用来界定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由引导语和术语条目构成。定义的表述宜能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定义应使用陈述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附加信息应以示例或注的表述形式给出。
依据 GB/T 1.1-2020,术语和定义允许的表述方式包括条文、图、数学公式、示例、注、引用、提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依据GB/T 1.1-2020,起草标准时可规范性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也可普遍性要求符合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的条款。但不应引用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和已被代替或废止的文件。
GB/T 1.1-2020规定,不注日期引用的表述不应指明年份。具体表述时只应提及“文件代号和顺序号”,当引用一个文件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文件顺序号之后标明“(所有部分)”。
GB/T 1.1-2020规定,注日期引用的表述应指明年份,意味着被引用文件的指定版本适用。凡不能确定是否能够接受被引用文件将来的所有变化,或者提及了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条、图或附录的编号,均应注日期。
依据GB/T 1.1-2020,标准正文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用来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由引导语和文件清单构成。引用国际文件、国外其他出版物,应给出“文件编号”或“文件代号、顺序号”以及“原文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