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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2020规定,标准中的图应使用标引序号或图脚注代替文字描述,文字描述的内容在标引序号说明或图脚注中给出。在流程图和组织系统图中,允许使用文字描述。
依据 GB/T 1.1-2020,概述用来给出与某章/条内容有关的陈述或说明,应使用陈述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指示或推荐型条款。除非确有必要,通常不设置“概述”。
依据 GB/T 1.1-2020,标准中某章/条的通用内容宜作为该章/条中最前面的一条。根据具体的内容,可用“通用要求”“通则”作为条标题。通用要求用来规定某章/条中涉及多条的要求,使用的条款中应至少包含要求型条款,还可包含其他类型的条款。
依据 GB/T 1.1-2020,总体要求这一要素用来规定涉及整体标准或随后多个要素均需要规定的要求。标准中如果涉及了总体要求,宜设置总体要求,应使用要求型条款。
依据 GB/T 1.1--2020,总体原则这一要素用来规定为达到编制目的需要依据的方向性的总框架或准则。标准中如果涉及了总体原则/总则/原则,宜设置总体原则/总则原则,应使用要求型条款。
依据GB/T 1.1-2020,对于系统标准,系统构成这一要素是必备的。该要素用来确立构成系统的分系统,或进一步的组成单元。系统标准的核心技术要素将包含针对分系统或组成单元作出规定的内容。
GB/T 1.1-2020 规定,抄录其他文件中的术语条目,应在抄录的术语条目之下准确地标明来源,具体方法为:[来源:文件编号(注日期),条目编号]。当需要改写所抄录的术语条目中的定义时,应在标明来源处予以指明,具体方法为:[来源:文件编号(注日期),条目编号,有修改]。
依据 GB/T 1.1-2020,标准正文第3章“术语和定义”用来界定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由引导语和术语条目构成。定义的表述宜能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定义应使用陈述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附加信息应以示例或注的表述形式给出。
依据 GB/T 1.1-2020,术语和定义允许的表述方式包括条文、图、数学公式、示例、注、引用、提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依据GB/T 1.1-2020,起草标准时可规范性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也可普遍性要求符合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的条款。但不应引用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和已被代替或废止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