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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以废止该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实施该标准。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的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专利信息的公示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以任意形式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可以在标准制修订的任意阶段将其获得的专利信息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必要专利是标准所涉及的专利。
科研一标准“全流程对接”工作模式是指科技成果依托的科研项目和标准研制依托的标准项目在其全生命周期中的对接互动,其中“中期对接”是指以科研项目(含标准化科研)为输入,以形成“具有标准化基因的创新成果”为输出的环节,主要包括()
基于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工作模式的相关内容,应用综合标准化方法构建标准综合体,主要包括()等环节。
科研一标准“全流程对接”重点是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的全面融合,可细分为科研一标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包括若干个具体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