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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GB/T20003.1-2014规定,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无须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公司要求必须将高质量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国际标准。
公司的知识产权运用包括自行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标准化、构建专利池等方式。
公司技术标准中不能写入商业秘密。
公司技术标准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批准、认可,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对外提供。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或专利权人不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基础上免费或收费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则标准草案不应包含该项专利技术的条款。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不鼓励在团体标准中涉及受必要专利保护的技术。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可采用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原始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对于已经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不干涉受让人是否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以废止该国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