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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牵引车拖把)、( )和( )等特种设备、集装箱等,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并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9.根据ICAO和IATA的标准,机场管理机构应该根据机场的实际情况在机坪划定各类区域。如车辆及设备固定停放区域标志,规格为宽度为10cm的( );保障车辆作业等待区域标志,规格为宽度为10cm的( )。
8.机场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均应当设置黄黑相间的( )、( ),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有防撞保护装置。
7.车辆不得驶进或停放在廊桥活动区,以及( )、( )禁区。
6.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 ),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 )。
5.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进入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4.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 )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3.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 )和( )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2.机坪范围内的( )、( )、( )、( )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1.进入航空器活动区作业的车辆必须保持( ),( ),( ),( )、( )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