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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按照(“谁组织调查、谁开展警示”)的原则,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要组织地方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对较大以上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 )
67.《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提出,要加强日常宣教、制作警示教育片以及加大典型案例曝光等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警示教育与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相结合,督促矿山企业开展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全覆盖警示教育,让安全警钟时刻长鸣、时刻回响。( )
66.各地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等租借资质、挂靠、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65.《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建立举报途径和兑现举报奖励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二是(严惩违规行为),三是(闭环举报信息管理),四是(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64.各矿山企业要抓好(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井下关键环节和(吊篮)、(“三堂一舍”)等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 )
63.《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对部分矿山安全属地责任进行了细化。一是(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二是(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三是(加强技术支持、资金经费等方面保障,全面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四是(组织自然资源、矿山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瞒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
62.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执法计划)、(执法处罚)、(执法程序)、(执法公示)、(事故调查)、(执法考核)等制度体系,从源头上推动监管监察人员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61.《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突出“防”字,聚焦矿山安全生产“一件事”全链条,从(资金投入保障)、(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超前治灾)、(风险隐患)、(基层基础)、(科技赋能)、(应急能力)等方面全面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