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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对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事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再次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其投诉。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超过投诉时效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书未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行政监督部门也应予以受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