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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但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准予撤回。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重新招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对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事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再次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其投诉。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超过投诉时效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