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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的问题,并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监督机构依法组建。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只要有一个评标专家没有签字,该评标报告都不能提交给招标人。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有效投标少于3个,明显缺乏竞争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造价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