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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处罚期满5年后,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各县市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