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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