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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应为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超过3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