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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划分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不应否决。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