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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接收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可以增减、更换成员,投标有效。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可以撤销其投标文件。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划分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不应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