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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内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可以自作决定提高履约保证金,但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项目建设资金。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可以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可以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可以考虑进评标价中。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可以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