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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以邀请招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施工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施工合同履行充满了风险,而投标行为则无风险可言。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凡不满足招标条件的施工招标只需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即可。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施工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施工项目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经投标人现场承诺在评标时可以考虑。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施工项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若采用价格为单一因素评分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排名第一的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招标人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无需征得其书面同意。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