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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的监理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必须招标。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无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施工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施工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潜在投标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必须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在原施工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可以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施工投标有效期从评标结束之日起计算。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经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可以改变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