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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项目招标失败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应当采用口头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