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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类似工程”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类似工程”期限一般不得低于3 年,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未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条件,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不足9家(少于3家除外)的,招标人应邀请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项目招标失败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应当采用口头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