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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资格预审不合格申请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 2 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评标过程中,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情形外,评标委员会认为因招标文件缺陷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招标代理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应当一致,否则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反映的内容需要重新评审的,由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新评审,并可以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和评标基准价。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异议和投诉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一般应在招投标交易、监督平台上受理和处理。招标人在异议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重新评标的,应书面报告招投标监管机构。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异议和投诉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必须在招投标交易、监督平台上受理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