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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报价文件必须加盖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章,但可以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活动作为拒绝其投标或判断无效投标的依据。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作为拒绝其投标或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单一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一个招标项目(标段)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类别的总承包资质。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控制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可以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开标情况、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发布。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的,不得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单位日常行为考评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的,公示1个月。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委派1名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代表参与评标或者资格审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但可以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