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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审查时间截止前应当保密。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实行网上电子审查,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可选条件即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作为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审查活动中出现应当回避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