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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项目因招标人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招标人应当降低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50%)或者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重新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有效标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投标人近5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报告抄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3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结束后,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经确定个别潜在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可以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但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需要设置资格审查必要条件和可选条件。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有限数量制。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评审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