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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收取成本费用。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能再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关键评标因素,评标因素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提高编制招标文件质量。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各类主体建设的具备开标、评标条件并能满足保密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可以提供同一招标项目非代理标段的投标咨询服务。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