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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 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跨行业、跨地区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可以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损毁招标项目档案。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