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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对涉及的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书面说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按照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为保证投标人名单的保密性,招标人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以简化招标程序,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对通用性项目可以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同时确定多个中标人名单。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处理投诉期间,必须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鼓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成本信息或者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合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