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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 3 至 7 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工程项目招标适用“评定分离”方式。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必须使用“评定分离”的方式。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通过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对涉及的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书面说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按照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103)号公告规定,为保证投标人名单的保密性,招标人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