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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单项合同估算价 300 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政府集中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政府集中建设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拟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符合招标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定标会可在招标代理单位召开。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定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均由招标人单位人员组成。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文),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需求在评标和定标中均设置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