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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安溪警务辅助人员笔试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 法律常识)
500
多选题

32.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
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委托辩护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
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其他侦查活动
D
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D

解析:

null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2024安溪警务辅助人员笔试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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