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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应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编码、专夹保管、按年归档装订,纳入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30年。
981.营业机构应严格按要求依法受理、处理查询人的冠字号码查询、再查询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查询人的查询申请,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查询。
980.通过冠字号码系统查询、再查询,确为本机构对外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后续的调查处置。
979.营业机构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本机构付出的假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收回假币实物,并予以双倍赔付。
978.营业机构受理冠字号码查询业务时,对于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可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977.冠字号码信息在各营业网点至少应保存3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976.冠字号码系统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包含机构信息、业务类型、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币种、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及冠字号码图像等。
975.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负其责”的原则。
974.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973.营业机构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营业机构现金库管员应按月对保管的假币实物进行清点,并与二代货发系统及相关登记簿核对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