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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147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
单选题
2.2.146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可以继续使用。
单选题
2.2.14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
收回、销毁机动车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单选题
2.2.144属于机动车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时,机动车所有
人提交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可以由机动车制造厂出具。
单选题
2.2.143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将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单选题
2.2.142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单选题
2.2.141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
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单选题
2.2.140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等联网核查
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单选题
2.2.139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
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
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单选题
2.2.138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
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
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
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