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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5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2.164持有轻便摩托车F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准予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
2.2.163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
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2.2.162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机动
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2.2.161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提交的营业执
照,可以是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16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登记档案电子化,机动车电子
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车辆管理所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不需
要留存原件的证明、凭证,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
2.2.159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
到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
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2.2.15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
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
二百元以下罚款。
2.2.157 对发现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
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机动车登记。
2.2.1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
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