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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自2008年3月1日起,进口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的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除外。
3.2.3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对机动车查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需由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的业务,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查验员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并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查验员进行查验。
3.2.2 要加强对轻型货车的查验,查验员对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
3.2.1 免拓印是指原需申请人自行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由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免费拓印;对于群众主动提交拓印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重新免费拓印。
3.1.1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当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大于或等于( )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时核定 3 人。
3.1.1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总质量( )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部载货车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
3.1.17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除规定的特殊条件外,不应为( )。
3.1.16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车长大于或等于5米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 )。
3.1.15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技术规范》规定: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 )kg; 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与平板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应大于等于( )kg。
3.1.14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 )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