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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使用性质的,需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3.2.23 在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标准规定,在设立的专门查验区验车辆,重点查验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车辆品牌和型号,重点核查是否有打磨、凿改痕迹,并按规定要求录像或拍摄照片。
3.2.22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轻型货车登记查验,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检验合格报告记载的整备质量与《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是否一致。
3.2.21 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中小微型载客汽车的最后一排座椅可以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
3.2.20 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中,小微型载客汽车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但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外。
3.2.19 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中对小微型载客汽车的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进口车。
3.2.18 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中小微型载客汽车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3.2.17 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予到检验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3.2.16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3.2.15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