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0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特别项目出现不合格情形时,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判定栏”栏中记录不合格的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
答案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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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擅自增加或减少查验项目、降低查验标准,为查验不合格车辆办理业务,或者聘用未取得相应查验员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机动车查验的,所属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暂停其业务办理,责令限期整改,在其整改完毕并经验收通过后,书面通知其恢复业务办理。
3.2.28 对业务办理中需要收回的号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收回后自行销毁。
3.2.27 对机动车查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需由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的业务,经车辆管理所民警查验员授权后可以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非民警查验员代为查验。
3.2.26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
3.2.25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载货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的机动车除外。
3.2.24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使用性质的,需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3.2.23 在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标准规定,在设立的专门查验区验车辆,重点查验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车辆品牌和型号,重点核查是否有打磨、凿改痕迹,并按规定要求录像或拍摄照片。
3.2.22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轻型货车登记查验,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检验合格报告记载的整备质量与《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是否一致。
3.2.21 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中小微型载客汽车的最后一排座椅可以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
3.2.20 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中,小微型载客汽车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但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