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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 有轨电车不适用GB7258国家标准,所以有轨电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4.2.24 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4.2.2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所有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应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使用安全带插扣等情形。
4.2.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GA1186的要求。
4.2.21 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2.20 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对部分轴还应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4.2.19 GB 38900—2020规定: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均不检验驻车制动。
4.2.1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
4.2.17 所有检验项目应一次检验完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4.2.1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