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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4.2.30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按照GB7258-2017的规定属于货车。
4.2.29 根据GB7258-2017,专用客车的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应超过9个;所以,若申请注册登记的车长为6.5m的专用汽车核定乘坐人数为8人,查验时不能按照GA802-2019确定为大型专用客车。
4.2.28 专门为出口而设计和制造的机动车应符合GB7258-2017国家标准的规定,其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
4.2.27 申请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应符合GB7258规定的一般要求外,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
4.2.26 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均应符合GB7258-2017国家标准的规定。
4.2.25 有轨电车不适用GB7258国家标准,所以有轨电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4.2.24 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4.2.2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所有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应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使用安全带插扣等情形。
4.2.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GA1186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