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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6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的其他货车申请注册登记的,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4.2.55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车、旅居车申请注册登记的,查验灭火器。
4.2.54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申请注册登记的,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4.2.5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申请注册登记的,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4.2.52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申请注册登记的,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4.2.51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相关项目。
4.2.50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4.2.49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了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查验项目、查验要求和检验监督要求。
4.2.48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4.2.47 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但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可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