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上的附件)最大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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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8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为“载客人数/座位数”)及根据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
4.2.87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4.2.86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或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4.2.85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4.2.84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办理机动车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与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体、间距(或拍摄/制作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并收存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4.2.83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查验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是否按规定打刻了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4.2.82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4.2.81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相应的车身颜色。
4.2.80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4.2.79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前来办理查验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