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4.2.165 对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注册登记时应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4.2.164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注册登记时应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4.2.163 注册登记时,发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只需书面告知机动车车主查验不合格的原因即可。
4.2.162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内容应包括人工检验项目(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等)的检查结果、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制动、灯光等)的检验结果(无法进行仪器设备检验的除外)、路试数据和判定结果(如进行)及整车检验结论,且所有检验项目及整车检验结论均应为合格。
4.2.161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由本省行政辖区内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其内容应该包括人工检验项目及整车检验结论。
4.2.160 查验区配备1个查验工具箱后,查验员可视查验工作量按需随身携带查验工具包。
4.2.159 从事检验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
4.2.158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当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4.2.157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4.2.156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应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