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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4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驾驶证管理系统内的姓名"应当按照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相应项目载明的内容录入;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按照汉语音译名录入。"
4.2.83 车辆管理所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使用本人的数字身份证书登录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换密码;但经过业务领导同意的除外。
4.2.82 车辆管理所在嫌疑情况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将核查、鉴定、检测证明,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装订后建立档案。
4.2.8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4.2.80 补建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与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4.2.79 机动车驾驶证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4.2.78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4.2.77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2.76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仍然有效。
4.2.75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